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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元打20年官司 妇败诉需赔28万 小镇置业 坚称拥有毗邻地皮 拒付过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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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一名妇人20多年来,坚称邻居的一块土地是她的物业,不愿意支付每年1元的过路费。官司打到安省上诉庭,被法官斥责无理取闹,要赔偿282,000元诉讼费用。

安省上诉庭在判决时指出,虽然有明确证据指出涉案的土地并不属于与讼人,但她明知有错仍继续毫无理由地声称拥有业权。如果与讼人购买物业时听取建议,进行土地测量,便不会有无谓的官司,将官司打到上诉庭是一大遗憾。

原诉人本索取41万堂费

上诉庭在去年6月开庭聆讯,原诉人在去年7月逝世。审理这宗案件的其中一名法官在今年3月下令继续审讯。与讼人的赔偿将列入原诉人的遗产处理。

这宗案件的肇因是与讼人在安省Tiny镇Nottawasaga Bay购置了一个物业。邻居在1995年要求她每年支付1元,作为她在邻居土地上通行的费用,但与讼人认为毗连的地皮是属于其物业的一部分。

上诉庭指出,即使田土厅总监作证表示,涉案土地并不属于与讼人,但她仍顽固地坚持错误立场,认为她拥有业权以及有权使用,才令官司由地方法院打到高等法院,再到上诉庭,导致没有需要和高昂的诉讼开支。

裁定有特定小路通行权

原诉人的代表律师向与讼人索取410,000元堂费。与讼人反过来要求对方支付她的律师费,或双方自行负担诉讼费用。

上诉庭认为,与讼人在小岛上置业时如果有做土地测量,又或同意原诉人提出的方案,根本不会发生官司,因此驳回与讼人的提议。

上诉庭亦认为原诉人索要过多,只能够获282,000元诉讼费用,并限令与讼人必须在30日内付清。

上诉庭又裁定,与讼人在原诉人的土地上有通行权,但并非无限制的任意在整块土地上穿过,只能够在特定的小路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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