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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官称需考虑资料 会否被用作公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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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资讯及私隐委员会仲裁官费南根,为此上诉事宜作出裁决外,亦于判词中就提到,私隐条例第14条第2项“披露个人资料是否构成侵犯私隐”方面,该如何取得平衡;他在判词中提出一系列情况,指在考虑裁决过程中,均有全方位顾虑个人资料披露在个案中是否有必要。

“相信上诉人已看过录像”

仲裁官指出如何维护个人私隐是社会重要议题,当有个人资料被公开时,此举有否侵害到他人私隐,两者间必须有平衡点。他指出首先要明白私隐条例第14条第2项,有关被披露者的个人资料,会遭不合理侵犯之潜在状况。

他举例说被披露人士的个人资料,有目的用作公众审查;其资料会让公众有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其资料会否影响提出要求者的公平权利;资料外泄危害到被披露者蒙受财政上或其他损失;其个人资料是否高度敏感或本身的资料属不正确等。

费南根指,市民个人资料应否被公开,也要视乎此人有否危害到公众健康及安全等,涉及公众利益事宜。如果有人向委员会申请要求披露某人之个人资料,资讯及私隐委员会必定以私隐条例第14条第2项,所列出的各种客观条件作为考虑,若发现申请符合公众利益及知情权,便会准许相关人士的个人资料可以披露,否则会以保护个人私隐为由而拒绝。

他提到每个机构都有本身制定的做事指引,在此个案中虽然约克区天主教教育局及提出申诉的上诉人,均没有引用私隐条例第14条第2项之内容,但费南根认为整件事与条例第14条第2项(d)栏所表述的处境相近,就是上诉人所要求取得的录影“是对其提供公平权利”,即是作为该宗交通事故中受影响人士拥有公平权利,然而上诉人没有应仲裁庭要求到来提出辩解,故费南根称他不会将此条文作为判词考量。

仲裁官最后表示相信上诉人已经看过相关保安录影,并已得悉倒退车辆驾驶者是谁,尽管如此,基于种种考虑因素,他不认为上诉人可以取得这2份相关录像,并同意约克区天主教教局拒绝发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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