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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当事人伪造证书 上诉庭不信粤强制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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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难民法庭拒绝申请的华妇不服裁决,将案件上诉至难民上诉庭(The Refugee Appeal Division,RAD)后,法庭进一步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再次认定其说词不可信。RAD发现,事人提供的宫内避孕器医文件中,未有显示她曾于2006年4月怀孕及被强制流产,当事人提供在2008年10月16日接受注射后,所收到的绝育证书未有在带有医院抬头的纸张上打印。

当事人在2006年4月接受流产手术的“计生手术证书”,亦未有在带有医院抬头的纸张上打印及说明病人情况。

无法证明曾被迫流产

上诉庭还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文件,证明她曾8次要求计生官员取出宫内避孕器,当事人提供的女儿被停课证明,日期比她接到绝育通知书日期早3天。当事人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当局的绝育通知书,上面阐述了广东省的计生政策,其中并没有要求强制绝育。上诉庭认定该份通知书为伪造。

难民上诉庭基于上述疑点,认定当事人无法证明她曾经被迫接受流产手术,当事人所说的收到强制绝育通知、两夫妇被雇主解雇、女儿被学校停课的情节亦不可信。上诉庭又查看中国当局文件发现,虽然当事人回国后有可能面临罚款,但是在广东省强制绝育不太可能发生,她也有权选择避孕措施。

RAD认定当事人的超生儿子虽然没有生育许可,但仍可在中国上学及接受社会福利。这一认定基于移民官员提供的近期文章,难民申请人的律师对此未在聆讯中提出异议。上诉庭因此维持初级聆讯结论,拒绝当事人难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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