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勇移民公司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已有 181 人浏览分享

开启左侧

四部门发布有关科创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181 0



  记者赵白执南

  财政部网站5日消息显示,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日前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其中,《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通知》还明确,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此外,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举报 使用道具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9

关注

15

粉丝

42462

主题
精彩推荐
热门资讯
网友晒图
图文推荐

维权声明:本站有大量内容由网友产生,如果有内容涉及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点击右下角举报,我们会立即回应和处理。
版权声明:本站也有大量原创,本站欢迎转发原创,但转发前请与本站取得书面合作协议。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3-2020, WinnipegChinese.COM
GMT-5, 2024-11-20 00:40 , Processed in 0.023185 second(s), 29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