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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领导给女员工买3套房 妻子得知闹上法庭索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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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江氏桥香园兄弟反目,闹上法庭要分家。经过随后长达数年的财产争夺战,法院最终判决桥香园门店经营权由哥哥江勇和弟弟江俊各享一半。如今,昆明桥香园也相应地分为“桥香园哥哥店”或“桥香园弟弟店”。而近日,就在兄弟间财产争夺战暂告一段落时,弟弟江俊却又陷入一场离婚官司。这场离婚官司的焦点依然是财产分割――29日,江俊的妻子金艳碧在接受采访时说:“他(江俊)养小三(温某),并私下给小三买了3套房,我发现后要求他将3套房产过户给我,否则要赔偿我3000万元。”

江俊夫妻打起离婚官司

今年54岁的金艳碧看上去有些消瘦。8年前,她取得了澳大利亚绿卡。几年前,江俊和哥哥江勇那场财产争夺战官司中,江俊为温某购房一事,被江氏家族成员透露给了金艳碧。为此,金艳碧回国后大闹江氏桥香园,让江俊相当被动。

2015年6月16日,江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他与妻子金艳碧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江俊在起诉状中称,他与金艳碧结婚后生育了4个子女,但因夫妻二人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和交流,导致感情出现严重问题和信任危机,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金艳碧收到法院传票后,向法院提交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书》两份协议。协议书显示,江俊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与金艳碧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出资为当时桥香园一女员工温某购买了3处住房,损害了金艳碧的利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

一、乙方(江俊)保证于2014年7月30日以前将温某名下3处房产过户到甲方(金艳碧)名下。

二、到期如果不能办理变更过户,乙方构成违约,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

三、乙方同意用夫妻之间约定的,在乙方名下的房产担保赔偿违约金,如果乙方违约且不能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意将如下财产变更为甲方名下所有:1.位于昆明市金江小区10号地块,独商××商铺,建筑面积141.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的房屋;2.位于昆明市金江小区100号地块,独商×商铺,面积135.9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的房屋;3.位于昆明市白龙路433号博园世家某幢,面积256.8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某号的房屋;4.位于昆明市北京路花园×幢×号,面积412.9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

四、温某的3套房子转不到金艳碧的名下,这3套房子的银行按揭将不再支付,但金艳碧需要看到银行查封温某的3套房子。

一审判江俊支付3100万元

2015年7月16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江俊夫妇离婚案。因金艳碧长期居住澳大利亚,第一次开庭时,她没有参加庭审。当时,因为江俊与哥哥江勇之间的财产纠纷还没有分清,江俊与金艳碧之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无法分割,离婚官司中止审理。

2017年1月19日,盘龙法院作出裁定,江俊离婚官司案恢复审理。

金艳碧说,自己同意离婚,但离婚是由于原告(江俊)的过错导致,她要求双方未成年子女由她抚养,江俊支付抚养费。同意对可分割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涉及到的共同财产,除了原告提交的财产清单,还涉及到经营权的分割以及按照原告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现金支付问题。

2017年5月15日,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了他们的婚姻关系,准予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因两名未成年子女均在昆明读书,且两名子女均表示愿意跟随江俊生活,所以两名未成年子女由江俊抚养,且金艳碧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同时,夫妻共同财产也根据《婚姻法》规定进行了分割:位于澳大利亚的两处房产夫妻各一套;双方共有的宝马轿车归金艳碧所有;桥香园及其他公司的股权,因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故不在本案中处理;位于博园世家的房子归江俊所有,位于大观商业城J组团的住房归金艳碧所有。根据两个协议的约定,江俊应向金艳碧支付因未履行上述两个协议约定的违约金3100万元、澳元100万元。

对于江俊称“给温某购买3处房产属于对员工激励,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约定300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基于双方夫妻财产分割的后续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系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处理并无不妥,故对江俊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江俊不服上诉昆明中院

接到判决后,江俊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重新分割财产。请求撤销向金艳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100万元、澳元100万元的判决。

2018年7月25日,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盘龙法院判决,并发回盘龙法院重审的裁定。

今年5月份,盘龙法院重审江俊离婚案,目前还未作出判决。

金艳碧说,这些年来她都在为离婚官司来回奔走,“我是受害者,江俊当初创业时,本钱都是我家父母出的,没想到,自己50多岁,还要走到打离婚官司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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