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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出國工作失永久居民身分 長期離境 被指無真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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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出國工作失永久居民身分 長期離境 被指無真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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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6 i6 q& n! ~# T  G% ~/ t      獲加拿大永久居民移民身分,受聘於溫哥華一回收公司,在中國任職助理總經理的新移民畢俊濤(Jun Tao Bi,譯音),因在中國遺失楓葉卡,在申請旅行文件時,被認為與加國公司無真實聯繫,又無法舉證未來公司會聘他回加工作,被移民及難民局取消永久居民身分。當事人雖然向聯邦法院上訴,但遭駁回。移民律師指,是宗判例將令未來外派工作的永久居民愈來愈難成功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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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w) J7 E- n6 _7 Q7 P+ |本報記者張文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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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a) {6 v9 k3 P4 \" o  ?根據聯邦法院文件顯示,來自中國廣東省的新移民畢俊濤(Jun Tao Bi,譯音),在2005年9月,與申請投資移民的父母和妹妹一起抵溫市居住,但一個月後,畢俊濤隨即返回中國。而2005年10月到2007年2月期間,他沒有工作,直到2010年1月,才與一家回收公司簽約,擔任該公司在中國的助理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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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 v) h5 @. Z在中國被竊楓葉卡1 d* S# @9 \; I5 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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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1 U& a4 i5 Z8 \) b文件指,2009年6月間,畢俊濤稱他在中國遭賊人偷竊錢包,包括楓葉卡、信用卡全部遺失。隨後他向當地公安報案,除向移民部申請換領新楓葉卡,並向加拿大駐華大使館申請旅行文件,以便返回溫市。5 ?! W7 _8 n2 j3 O. a/ n* d; t) q
在遭加拿大駐華大使館拒絕簽發旅行文件後,他向移民及難民局移民上訴庭提出上訴。不過上訴庭審裁官指出,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簡稱IRPA)第28條規定:在任何一個5年時間之內,永久居民必須有2年時間居住在加拿大。雖然由加拿大公司派駐海外工作的期間,可被視作為在加拿大境內生活的時間,但派駐是暫時性,需保持與加拿大公司的真實聯繫,以及可舉證未來公司會聘回本地工作。審裁官最終以未符合居住時間,取消畢俊濤的永久居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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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S$ r7 o/ z7 Y4 T4 Y6 m1 E5 c4 \聯邦法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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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 \* t, `2 J7 \' R9 w畢俊濤在去年6月遭上訴庭拒絕後,他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不過今年3月7日,法院駁回他的案件。
- n1 C) }- T& Z4 ?5 E& \文件指,法官除同意移民上訴庭的法律詮譯,同時指畢俊濤過去既未在加國為該公司工作過,自己也承認不認識加國公司任何一個職員,也不知道有其他同事在中國工作,顯然並不存在與公司的真實聯繫,又無法舉證未來可獲公司聘回加國工作,最終駁回他的申請。
1 h0 B% q: Q( |& t- Y* \3 Y/ p4 v畢俊濤曾在2010年4月17日致函聯邦公民、移民及多元文化部長康尼(Jason Kenney)要求提供協助,幫他重返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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