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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分屋14年 妇求分产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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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

律师提醒 离异配偶分财产有时限

一名离婚妇人以分居后依然与配偶居住在同一间屋,子女也仍然由母亲在家教育自学为理由,要求分得出售居住物业的一半所得,安省最高法院裁定房屋全部归丈夫所有,安省上诉庭也维持原判。

上诉庭指出,原审法官经过9日聆讯后,确定丈夫是两人分居前所居住房屋的唯一业主,因为妇人为避债权人,将产权赠予丈夫。

法官又裁定两人的分居日期为1996年12月,妻子在2010年8月才申请追讨财产已错过申诉时限。法官又认为夫妻两人均分卖屋收益并不合理,因妻子不顾后果消耗家庭财产,买屋款项和相关费用全部由丈夫支付,况且在整段婚姻期间,妻子以欺凌和行为控制对待丈夫和子女。

追溯期有不同规定

高等法院聆讯时,妻子没有代表律师,到提出上诉才有律师;丈夫在原审时有聘请律师,但上诉时既没有委托律师代表,也未有亲自出庭。妻子的代表律师向上诉庭表示,原审法官忽视了妻子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的专家报告,因而没有指派专家查询妇人的精神状况。

代表律师又表示,两人居住在同一间屋,又继续一起经营生意,子女仍由母亲在家教育自学为理由,认为原审法官如果有考虑到这些情况,会对分居日期有不同的裁决。两人到2010年才实际上分居,因此追讨财产财申请未有超过时限。

上诉庭3名法官驳回妻子提出的各项论据指出,分居日期和房屋业权是原审法官裁决的重要依据,代表律师也承认法官没有错误陈述。原审法官也衡量过上述因素,但裁定两人买屋后不久便分居。上诉庭又指,律师试图以妇人的精神状况需要律师和精神科医生协助作供,妇人在原审时作出误导性的供词。

上诉庭指出,代表律师无法确定妇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ly Incapable)接受审讯,需要法律监护人。妇人提交的精神报告的大前题是个人自述,并不是评估状况。律师未能就妇人的精神状况提出新证据,因此原审法官没有任何责任为妇人委派律师或派专家进行评估。

上诉庭驳回上诉申请。由于丈夫没有递交书面文件也没有出庭,因此法庭不裁定堂费负担。

而专长家庭和婚姻事务的黄严焕卿律师表示,法例对追溯期有不同的规定,离异配偶分财产有时效限制,分居是6年内,离婚则为2年,超过时限便不能够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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