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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相信排除呈堂证据 比允许更损害司法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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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12年调查后警方再次提出的控罪,在2015年9月安省高院审案前,林姓被告向法庭申请,鉴于警方2012年二次调查时申请到的搜查令和窃听授权,是基于不合法的理由而获得准许,因此经由这些搜查、窃听所得到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针对他和其他4人控罪的呈堂证据,必须排除在外。安省高等法院于2015年5月由法官麦当纳(Justice MacDonnell)就此开庭。其他四名嫌犯同意接受法庭就有关证据能否呈堂所做出的判决。

法官在审理被告上述请求时,考虑了警方在2012年申请搜查令和窃听许可时向法庭提交的理由。他发现如果剔除2010年皮尔区警方(已被另一名法官判决不当取得)的控罪证据时,警方申请任何一个搜查令和窃听许可的理由都不恰当。法官指控方声称即使不使用2010年皮尔区警方控罪的证据,也可申请到2012年的搜查令和窃听许可,他不接受这说法。法官据此裁定,警方的搜证过程,违反了宪章第8条(s. 8)保护的公民权利。宪章第8条规定,任何人有权免于受到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


陈姓被告判囚15月


法官没有准许被告禁止证据呈堂的请求。理由是警方搜证过程虽然违返了宪章第8条,但并不违反宪章24条2款。该条款规定,即使法庭认定证据的取得违反了公民的宪章权利,法庭必须在考虑各种情形的情况下,同时认定准许这些证据呈堂,比排除这些证据呈堂更加损坏司法体系的声誉(bringing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to disrepute),才判定排除证据呈堂,但法官认定本案正好相反。因此他驳回被告禁止证据呈堂的请求。在法官做出上述裁决之后,被告不能阻止庭审时将二次调查取得的证据呈堂,但表示会保留就此上诉的权利。

在法官裁定驳回被告排除有关证据的请求后,案件于2015年9月在安省高等法院开庭。主审法官为麦克马洪指,林姓被告对指控他的两项罪名“串谋进行大麻交易”及“拥有5000元以上犯罪所得”表示不认罪。控方依据提出多项呈堂证据,被告没有传召证人或提交辩护。法官判其罪名成立。其它4名涉案被告由另一名主审法官Trotter J审理。他们也没有传召自己的证人,或对控方的证据提出挑战,最终被裁定与毒品相关的控罪成立。其中一名姓陈被告被判15个月监禁。五名被告对其定罪和判刑向安省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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