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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大逃杀案” 最高法核准5主犯死刑 案涉16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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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故意杀人、劫持船只,李承权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3月23日核准该案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死刑。

山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6月17日至7月25日,鲁荣渔“2682”号渔船在智利附近海域作业期间,以刘贵夺为首的部分船员因内部争斗等原因,纠集11名船员杀害16名船员,并致6人失踪。

这起令人震惊的血案也被称为“太平洋大逃杀案”。2013年7月19日,威海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5名主犯死刑,其余6名被告人获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船员不满,劫持船只回国开始杀戮

新华社报道称,威海中院一审查明,2011年6月17日至7月25日,鲁荣渔“2682”号渔船在智利附近海域作业期间,以刘贵夺为首的部分船员因不满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经事先预谋,由刘贵夺指挥,其他人分工配合,劫船返航回国。途中,因内部争斗等原因,刘贵夺组织、指挥姜晓龙等10人先后杀害16名船员,并致6人失踪。

最高法复核确认,2011年6月,被告人李承权作为船长,带领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及同案被告人王鹏、冯兴艳、梅林盛、崔勇、段志芳、项立山(均已判刑)和其他22名船员等共计33人,随山东省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属鲁荣渔“2682”号渔船在东南太平洋秘鲁、智利海域进行鱿钓作业。其间,刘贵夺及同伙包某(被害人,殁年27岁)等船员认为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心怀不满,邀约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王鹏及同伙双某(失踪,时年28岁)、戴某(被害人,殁年21岁)、丁某(失踪,时年42岁)等人,预谋劫持该船返航回国。

同年6月17日23时许,在该渔船补充燃油后,刘贵夺指使黄金波、王鹏破坏船上的通讯设备,安排姜晓龙、刘成建等人把守舵楼门口、舷梯等位置,后伙同包某、双某等人持宰杀鱿鱼的塑料柄尖刀、铁棍闯入舵楼船长室,采取用铁棍击打、持刀捅刺、绳索捆绑等手段将李承权控制并致其腿部受轻伤,后胁迫李承权用卫星导航设定回国航线,由王鹏掌舵,将该船劫持。

在劫船过程中,被害人夏某(殁年40岁)欲持刀上舵楼营救李承权,在舷梯处把守的被告人姜晓龙朝夏某背部、胸部等处捅刺数刀,被告人刘贵夺朝夏某左大腿、臀部各捅一刀,被告人刘成建持铁棍击打夏某腿部,后姜晓龙、刘成建、双某将夏某抛入海中。

11船员杀16人致6人失踪,落网前订立攻守同盟

最高法死刑复核裁定书显示,渔船返航途中,为防止其他船员反抗,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和同案被告人王鹏及同伙包某、双某、戴某等人,以船上的白槽钢为原料,利用船上的角磨机、砂轮机等工具自制尖刀9把,分别携带,后由刘贵夺统一控制。

这场杀戮持续到2011年7月25日。此前,被告人李承权和同案被告人崔勇、段志芳为求自保加入刘贵夺一伙。威海中院一审认定,刘贵夺组织、指挥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王鹏、冯兴艳、梅林盛、崔勇、段志芳、项立山先后杀害16名船员,并致6人失踪。

2011年7月25日,鑫发公司所属渔船在朝鲜以东海域收到鲁荣渔“2682”号渔船无线电求救信号后,立即向鑫发公司报告,鑫发公司逐级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请求救援。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交通部海上搜救中心先后协调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事发海域附近的中国籍船只前往救援。7月29日,中国渔政118号船赶到事发海域对鲁荣渔×号渔船实施拖带作业,于8月12日返回山东省荣成市石岛港。

其间,被告人刘贵夺、李承权组织其他被告人多次开会,编造谎言,订立攻守同盟,并将船上多余救生衣、部分作案工具、被害人及失踪人员的部分用品以及记录案情经过的日记本等物品绑上铁锤沉入海中,企图销毁证据、制造假象、掩盖实情,以逃避法律追究。

5名主犯被判死刑,最高法核准

2013年7月19日,威海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5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威海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贵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姜晓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刘成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黄金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李承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法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显示,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刘贵夺、姜晓龙、黄金波、李承权提出上诉,刘成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1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最高法认为,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以暴力、威胁手段劫持船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又均构成劫持船只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等人结伙劫持船只,后为控制该船,又滥杀无辜或自相残杀,造成16人死亡、6人失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刘贵夺起组织、指挥作用,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行为积极主动,李承权身为船长为自保而参与杀人,后期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五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7年3月23日,最高法裁定:核准山东高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李承权5人死刑判决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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