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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元首会晤时提到的“芬太尼”究竟是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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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12月1日晚,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中外记者会,介绍刚刚结束的中美元首会晤情况。

王毅说,双方就经贸问题进行的讨论十分积极,富有建设性。两国元首达成共识,停止相互加征新的关税。(此前报道请戳→快讯!中美双方同意停止相互加征新的关税)双方就如何妥善解决存在的分歧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方案。

中方愿意根据国内市场和人民的需要扩大进口,包括从美国购买适销对路的商品,逐步缓解贸易不平衡问题。双方同意相互开放市场,在中国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进程中使美方的合理关切得到逐步解决。双方工作团队将按照两国元首达成的原则共识,朝着取消所有加征关税的方向,加紧磋商,尽早达成互利双赢的具体协议。

王毅还表示,双方还同意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执法、禁毒合作,包括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控。中方迄今采取的措施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中方决定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并启动有关法规的调整程序。

那么,两国元首会晤提到的芬太尼,究竟是什么呢?



在百度搜索栏里输入“芬太尼”三个字,第一条不是关于这个名词的解释,也不是资讯或广告,而是一个蓝色的长条框。框里八个字: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后面紧跟一条链接,点击,直接跳转中国禁毒网。

这是一种强效麻醉性镇痛药,适用于治疗疼痛和手术镇痛,其镇痛效果约为吗啡的80倍。但同时,它又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实验室毒品”中的重要成分。

据国家禁毒办,2012至2015年间总计仅发现芬太尼类物质6份,而在2016年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中,芬太尼类物质有66份。因此,从2017年3月1日起,公安部、卫计委、国家食药总局决定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四种物质,列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

但新的替代品还在源源不断地研发,和监管比速度。

中美破获制售“芬太尼”大案

2018年11月29日,一起跨国售卖芬太尼的要案在河北邢台中院开庭。出现在法庭上的被告一共有9人,这件案子是2017年中美联合破获的。

2017年8月,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在调查一起芬太尼毒品案件时,发现一名中国籍嫌疑人涉嫌贩卖芬太尼,美方即向中国禁毒委员会提供了线索。

根据美国新奥尔良市提供的线索,邢台市桥西分局刑侦大队开始实施抓捕计划,最终,焦点汇聚在桥西区一栋住宅楼里。嫌疑人王某租用一间住宅,成立“汤神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后又与另外两名嫌疑人夏某强、夏某玺合伙开了另一家公司,两家公司均招聘数名英语好的业务员,“翻墙”在境外网站上发帖销售“医药中间体”(即新精神活性物质)。收到国外订单后,在国内通过中间人介绍,交由化工厂家生产芬太尼、阿普唑仑、卡西酮类等列管药品。

找到王某并不容易。一直到11月,警方才锁定其工作室,在业务员“开工”时,一举抓获了所有人员。

“他们根本就没料到会有人来抓捕,桌上电脑都还开着,还在跟外国客户交流。”桥西公安分局禁毒中队长李队长说。

顺藤摸瓜,2017年12月,中间人蒋某、杨某以及生产商刘某等涉案21人全部落网。在法庭上,被告均向法官表示认罪。

但同时,除了生产者刘某,其余被告均称,自己对这种经常提起的“芬太尼”并不了解。刘某向法官陈述,当中间人蒋某给他芬太尼的CAS编号后,他专门上网查了一下,发现该物质为国家列管药品,遂告知蒋某“是管制品,不能做”,但蒋某跟他说,让他做一两克拿给客户看,发个测试报告,看客户认不认可。于是,他便制作了少量的芬太尼。

“我知道它是列管药品,但列管药品并不等于毒品。”刘某辩称。

禁了一个,十个“新品”冒出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谓毒品,是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中国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副教授、禁毒研究专家包涵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本质上,毒品和药品之间在药理属性上并无明确界限。一部分毒品其实已经几乎没有药用价值,譬如冰毒,此类毒品很容易与药品进行区分。但仍有不少毒品同时也是药品,例如吗啡、鸦片等,在这种情形下,依靠药理属性就很难对它们进行区分。

“列举到管制目录中的药品,从法律定义上看,就可以视为毒品,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除了区分毒品和药品之间的界限,还有如何把这个毒品本身的概念和列管名单中的药物之间的区别,形成一个普通人能感知的程度。一般人对于已经形成固有观念的毒品,可能有比较敏感的认识,例如海洛因、可卡因、冰毒,但对于新兴的毒品,大家可能很难形成这样的印象。”包涵说。

刘某、蒋某以及跟境外客户联系的王某,在这条界线上反复“试探”。根据蒋某的供述,她才是那个根本什么都不知道的人,“以前有客户跟我说这个东西不是管制的,后来刘某也跟我说,这个东西不是管制的。”

而负责生产的刘某则称,第一次做了芬太尼的样品后,蒋某迟迟没有消息,很久之后,突然又跟他取得联系,告诉他,有人做了芬太尼的替代品,成了列管药品,问他能不能研发新的芬太尼替代品。于是刘某便买了两千克原材料,做出了4种芬太尼替代品。后正式售卖的有3种。

“我以为芬太尼加了其他东西,就不是芬太尼了。”刘某说,在他看来,这是一种混和物。

而所谓“第三代毒品”,其实就指如芬太尼衍生物一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实验室毒品”,在包涵看来,其合成本身就带有明显的规避法规的属性。“这种物质一般缺乏药用价值,它们被合成出来,就是为了故意去规避这(列管)附表。你管了什么,我就盯着附表目录来做一个里面没有的。”

实验室毒品变化极快,犹如九头蛇海德拉,砍掉一颗,便以极快的速度重新长出两颗。立法机关将某种物质列入列管名单,很快就会有相似的十种“新品”冒出来。如今,共有23种芬太尼类物质被列入了管制名单管,但管制的速度,却始终比不上开发一种新的芬太尼替代品的速度。

2017年中下旬,在邢台的王某通过QQ联系中间人蒋某,从刘某手里购买了300克芬太尼替代品,从中间人杨某处购买了1公斤阿普唑仑。

王某只有小学文化,在法庭上,他告诉法官,他对于芬太尼的全部了解,源于在武汉参加的一次展会。他知道这种东西国家有限制,但不知道是不是毒品。由于他做外贸生意,主要做化工产品,有外国客户跟他提出要求,他就想办法去找生产。而警方亦向北青报记者证实,王某从2018年开始涉足此类产品生意,并不是其生意的主要部分。

同被羁押的王某公司的业务员,是一群年轻的女孩子,她们告诉法官,她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外贸网站上复制粘贴广告,“来应聘时,老板说我们做医药中间体,具体是什么不是很了解,只记得名称是F开头的。”王某给她们配备了专门的工作手机,当有客户打电话来询问报价时,业务员便将客户询问的名称转达给老板王某,由王某来报价。前期的订货收货、后期的发货,都由王某一人完成。



实验室毒品的致瘾性,往往缺乏评估

致瘾性难评估,如何量刑?

包涵表示,目前实验室毒品的致瘾性不好评估,“因为它太新了”。以前的毒品,经过大量的研究试验后,从成瘾性、社会危害性出发,通过《非法药物折算表》对应到法律上的惩罚,标准清晰,便于量刑。但实验室毒品更新速度快,研究和评估的速度跟不上。“很多毒贩,包括制毒的人,都没有专门论证过这个东西到底有多厉害,这就很危险。”并且,“实验室毒品的靶向效应很强,你想要什么样的效果,现在基本上就可以做出什么样的效果,且造价便宜。”

刘某承认,他并不知道自己生产出来的“芬太尼替代品”究竟会有什么样的功效。在此之前,他一直跟一些药厂合作,生产非列管类的药物中间体。刘某妻子说。他极少在家人面前提工作上的事,更别提主动制毒。

制药和化工专业人员告诉记者,此类物质数量太多,即使业内专家,有时也做不到完全覆盖。但毫无疑问,在专业学习中,或多或少会对“列管药品”有了解,“至少养成习惯,做什么东西前先去搜一下是不是列管。不是说列管就不能做,但自己心里得有个底。”

一位药剂行业的从业者告诉北青报记者,对于芬太尼,他只知道国家只批准几个企业生产这种药,但怎么制成毒品、制成哪种毒品或者管制到什么程度,他也不是很清楚。

“类似新精神活性物质这样的东西,有的还没明确其药用价值,因为其医疗用途可能需要长时间探索及科学的验证和评估,我们在没能明确这个物质的药用价值之前,很难把这个东西和毒品区分开,同样的物质,用在医疗上就是药品,用在非法的场合,它就是毒品。”包涵说。

在庭审现场,律师们亦指出,目前尚未有证据表明,本案中流通出去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用途,“被管制的药品不等同于毒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才是毒品。”生产者刘某的辩护律师张雨如此强调。而王某的律师李克非则告诉记者,对于列管药品,信息传递仍比较滞后,“包括此次起诉书上涉及的一种药物,从百度上都没有搜到。

“实验室毒品”的管理之惑

在我国,生产的“实验室毒品”主要还是销往国外。邢台禁毒大队的宋副队长称,打击“实验室毒品”,难点不在于抓捕,而是很多东西根本不在列管范围之内,“什么时候列入了列管范围,我们才能去抓。”外国的客户从中国订芬太尼,就是打了一个时间差,外国已列管,但在国内尚未列管。

实际上,中国在列管药品管理方面水平先进。包涵告诉记者,中国已经将新精神活性物质与传统毒品麻醉药品分开管理。此类药品有专门的管理法,接触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开药也须有专门处方,以及还有医药备案登记制度,可以追溯每一笔药物流通去向。

“整体来讲,制度没问题,但这种单一的制度并不能很好地防住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涵称。根据最新资料,2018年的世界记录报告里提到的新精神类活性物质有800多种,已远远超过了1961年麻醉药品公约和1971精神类药品公约里列管毒品的总和。“种类太多了。列管毒品的意义就在于,告诉普通人,这个东西是非法的。他明白了以后,才具有违法性认识,进行处罚也才有意义。”

各国也在摸索新的管制办法,如尽可能缩短这个管制的时间(称为临时列管),美国出台“类似物管制”,加拿大、澳大利亚则有“骨架管制”等。“但实际上,都只是缩短管制和研发出新一代毒品的时间差,没法做到提前管。”包涵说。

文|北青报记者 杨宝璐 胡银银

编辑|柳璐

综合|新华视点(ID:XHSXH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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